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海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财壮隐私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财壮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黄财壮,男,汉族,1926年12月2日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黄友川,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认为,黄秋娥于2014年10月15日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车刮撞申请人后当场逃逸并致使申请人重伤,后黄秋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该案中证人陈某1、陈某2存在包庇犯罪的嫌疑,案发当日三人电话通话记录能够证明黄秋娥、陈某1、陈某2之间的供述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串供,对查明黄秋娥交通肇事罪一案,陈某1、陈某2是否构成包庇罪有至关重要作用;通话记录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无法调取该证据,且因通讯公司的通话记录只能保留三个月,而案发至现将近三个月,时间紧迫,如不调取,则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依法向中移动汕尾分公司调取2014年10月15日案发当日嫌疑人黄秋娥(1369293****)、陈某1(1501632****)、陈某2(1392790****)三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担保人黄炳叠自愿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名下存款10000元作为本次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犯罪嫌疑人黄秋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并执行逮捕,由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基于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且人民检察院至现未向我院提起公诉,根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等均不属审判机关的职权内容,因此,申请人证据保全的申请事项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不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春英审 判 员  钟坚城人民陪审员  蔡思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