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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法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牛俊友,怀济英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牛俊友,怀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法执字第18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汴河路以南瑶海工业区(以下简称天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天利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牛俊友,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怀济英,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牛俊友、怀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俊友、怀济英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牛俊友、怀济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牛俊友、怀济英所有的皖S**号(该车辆登记在亳州市海才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大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芳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