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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许杏花诉方玉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杏花,方玉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彭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许杏花委托代理人蔡帆,彭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方玉奎原告许杏花诉被告方玉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杏花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玉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夫陆克润生前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被告拖欠其工资27000元。2013年原告之夫陆克润被诊断为癌症晚期,住院期间多次追讨拖欠工资款用于治病,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给付,原告之夫病逝后,原告为还其夫治病所欠债务多次上门追讨,被告仍不给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资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方玉奎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方玉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陆克润自2011年至2012年召集了一些民工,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做事。被告陆续给付了一部分工资尚欠27000元。2013年原告之夫陆克润被诊断为癌症晚期,因医治无效死亡。之后原告便找被告催讨其夫工资,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因向被告催讨欠款无果,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款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且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之夫的工资理应及时给付。现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其夫已亡故而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玉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许杏花2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