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倪建东与宁夏哲彤商贸有限公司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东,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倪建东,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马长林,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倪建东支付借款116000元,承担执行费1640元,合计117640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哲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7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二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