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军、姚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军,姚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军、姚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仪洲大道中段砚北花园商铺4号。法定代表人杨民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小军,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9日。被告姚劲,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小军、姚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