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矿业集团运输部老虎台站队长,住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抚民一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明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明磊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王明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树魁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茜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