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葛爱贞与王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爱贞,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葛爱贞,女,194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王博,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葛爱贞与被执行人王博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蒙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2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29×××66,开户行:中国农行怀远县支行)。二、解除对王博向账号为62×××37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