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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徐笑园与胡永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笑园,胡永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7号原告徐笑园。被告胡永平。原告徐笑园为与被告胡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2日,原告徐笑园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笑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笑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笑园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