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黄商初字第4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广洁、王王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广洁,王王氏,王广汉,闫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黄商初字第486-3号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北、潍州路以西金地综合楼1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徐光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广洁。被告王王氏。被告王广汉。被告闫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洁、王王氏、王广汉、闫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广洁、王王氏、王广汉、闫小荣的银行存款9565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