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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姜传寅与孙凤安、邵长敏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传寅,孙凤安,邵长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28号原告姜传寅。被告孙凤安。被告邵长敏。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姜传寅与被告孙凤安、邵长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孙凤安、邵长敏价值28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