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蔡某某,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承友执行员 孙治国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