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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年平与胡志善、鹤峰县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年平,胡志善,鹤峰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杨年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谷成义。被告胡志善。被告鹤峰县公路管理局,地址: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林天佑,该局局长。原告杨年平诉被告胡志善、鹤峰县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杨年平现在住院治疗期间,其赔偿费用无法确定,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待出院后再主张权利。经审查原告杨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96元,减半收取184.48元,由原告杨年平负担。审判员 陈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