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915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毛亚萍,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祖元。被执行人夏英(曾用名夏云)。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与夏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夏英应于2014年5月12日前返还14万元,于同年7月底前、9月底前、11月底前各返还13万元,于2015年3月底前返还15万元,并直接支付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预交的诉讼费6968元,合计686968元。夏英在履行了首期14万后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继续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4696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夏英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在2015年1月29日申请人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夏英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夏英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6万元,之后从2016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支付6万元,直至付清。因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民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