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8号罪犯焦勇,重庆市渝中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0)渝高法刑一终字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2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焦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焦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