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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欧道富与欧正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欧道富。被执行人欧正凯。欧道富与欧正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正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欧道富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51.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正凯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