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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唐金华与卢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华,卢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唐金华。被执行人卢金华。唐金华与卢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熟海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卢金华给付唐金华生猪款4100元,于2014年12月底前给付800元,2015年12月底前给付800元,2016年12月底前给付800元,2017年12月底前给付800元,2018年12月底前给付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4.4元,合计354.4元,由卢金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23日卢金华为唐金华、陆世根、陆根和、于茂芳、吴金涛、潘兴兴六人与其买卖合同纠纷六案合计向本院交付2万元。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唐金华、陆世根、陆根和、于茂芳、吴金涛、潘兴兴对卢金华交付的2万元的分配达成分配方案,六人均同意2万元首先扣除六案执行费300元,余款19700元优先支付六案审理阶段的诉讼费2066.3元后余款为17633.7元,17633.7元按六人各自的债权比例分配,分配比例76.007328%,唐金华实际分配得款962.5元(含诉讼费354.4元)。唐金华明确收取962.5元后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上述事实,有执行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经分配得款962.5元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海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