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催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催字第01896号申请人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少荣,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壁磊,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4666630出票人为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626782505、付款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收款人为河南恒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253306363977、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行长葛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国领审 判 员 任伟娜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燕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