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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国强诉罗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江油市,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罗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明星村,但其离开该住所地回到四川省江油市长城新村三号25幢1单元1楼1号居住已经超过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江油市,故本案应由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