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天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芦月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芦月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天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月勇,工人。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芦月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在庭外已经达成协议,原告天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天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加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