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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建银与杨建强、贺红艳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银,杨建强,贺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李建银,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奇台农场。被告杨建强,男,汉族,35岁,住奇台农场。被告贺红艳,女,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奇台农场。原告李建银与被告杨建强、贺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建强、贺红艳所有的玉米收割机一台进行保全。原告向本院提供自有拖拉机一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杨建强、贺红艳所有的玉米收割机一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