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民初字第5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宝明与陈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明,陈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696号原告张宝明,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叶,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邹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英、陈蔚,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明与被告陈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宝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629.50元,由原告张宝明负担。审 判 长  游爱民审 判 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秀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