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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孟旭东刑事附带民事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文,贺树叶,孟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文,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南宋乡南宋村,系本案被害人宋小强的父亲。申请执行人贺树叶,女,l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南宋乡南宋村,原木案被害人宋小强的母亲。被执行人孟旭东,绰号辅罕”,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南宋乡南宋村,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孟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旭东银行存款80082.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亚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