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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胡进军与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军,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胡进军。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东华新村6号楼201。胡健红与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29848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28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利息。三、被执行人南阳市鑫贤商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以28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