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问永红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问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问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被告赵某,男,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居民,现住该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问某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问某某以与被告赵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销对被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问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问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坤森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霍小莉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