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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村委会与刘代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村委会,刘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村委会。地址: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代华,男。申请执行人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村委会与被执行人刘代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村委会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代华自行拆除修建在公共巷道上的宽1米,长26米的违法建筑。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代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村委会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村委会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富县张村驿镇下河湾行政村村委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