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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施春蕊与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春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施春蕊。委托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郁舒,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度。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春蕊与被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春蕊于2015年1月1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春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施春蕊负担(已付)。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