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深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王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深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王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18-1号原告南京深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顶山都市产业园03幢203室。法定代表人芦圣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海玉,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189号。法定代表人孙小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洁,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深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王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28号,并提供照片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认为该案不应由本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之规定,现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28号,不属本院辖区,且被告王洁经常居住地亦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中顺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