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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栾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栾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085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44岁,居民。被执行人栾某某,男,53岁,居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女,52岁,居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栾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无法查找和联系,经过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栾某某相关信息报请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