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建坤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9号罪犯张建坤,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建坤的监护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14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坤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2分。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