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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赵桥村。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张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庞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兴审 判 员  边晓明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传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