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哲晓与王剑东、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用于上网公开)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晓,王剑东,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陈哲晓,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剑东,男,1974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劲东,男,1982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王闽东,男,198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赖梅兰,女,1978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陈哲晓与被告王剑东、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哲晓,被告王劲东、赖梅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剑东、王闽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哲晓诉称,被告王剑东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嗣后,被告未能还款。请求判令一、被告王剑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剑东、王闽东未作答辩。被告王劲东、赖梅兰共同辩称,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9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王剑东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5%,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王剑东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书面确认收到借款30万元;被告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借款后,被告未能还款。诉讼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的请求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应予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剑东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王剑东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王剑东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原告起诉催告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剑东追偿。被告王剑东、王闽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哲晓借款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劲东、王闽东、赖梅兰对被告王剑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剑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