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普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彬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洲,张集斌,周罗芳,叶德进,上海普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彬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624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炳根,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集斌,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周罗芳,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叶德进,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上海普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明花。被告上海彬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叶海洲与被告张集斌、周罗芳、叶德进、上海普比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彬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会川代理审判员 顾琳妍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