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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舒瑾与费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舒瑾,费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李舒瑾,女。被告费志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舒瑾与被告费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舒瑾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舒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舒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李舒瑾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叶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