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597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