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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建香与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李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建香;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李良军;王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829-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香,个体。被执行人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北眉二村。法定代表人王希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良军,个体。被执行人王希平,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香与被执行人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李良军、王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黄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李良军、王希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潍坊昇翔机械有限公司、李良军、王希平履行(2014)坊黄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孙建香申请对李良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眉村镇西李三村的潍国用(98)字第D052号土地及潍房权证字第**、潍房房权证字第**房进行评估,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委托潍坊三一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633630元。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孙建香申请对上述评估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李良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眉村镇西李三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潍国用(98)字第D0**。二、拍卖被执行人李良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眉村镇西李三村的1号、2号、3号、4号、5号房屋,房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字第**。/div>三、拍卖被执行人李良军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眉村镇西李三村的6号房屋,房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字第**。div>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连东审判员  殷庆伟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