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昌明与武汉市圆融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昌明,武汉市圆融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钱昌明。被执行人:武汉市圆融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总经理。原告钱昌明与被告武汉市圆融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昌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武汉市圆融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钱昌明营运费人民币142728元及利息,以及办理车辆鄂a、鄂a车辆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市圆融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的(2015)鄂汉阳执字第006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冲审判员 刘 丹陪审员 彭继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