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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永焕、徐贞久与王德利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焕,徐贞久,王德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安永焕,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横道村。原告:徐贞久,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横道村。委托代理人:金成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利,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万福村一组。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永焕、徐贞久诉被告王德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永焕、徐贞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永焕、徐贞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焕、徐贞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安永焕、徐贞久负担。审 判 员  李 花代理审判员  高红丽人民陪审员  刘成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