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邵某,××族,陕西未来能源××煤矿运转队职工。被告王某,兖矿集团南××煤矿游泳馆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邵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