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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执字第00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随州奥圣胶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奥圣胶业有限公司,高春兰,李国胜,李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执字第00360-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奥圣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春兰。被执行人李国胜。第三人李美荣。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鄂曾都执字00360-1号执行裁定,经查,该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鄂曾都执字00360-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冬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