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执字第00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随州奥圣胶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奥圣胶业有限公司,高春兰,李国胜,李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执字第00360-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奥圣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春兰。被执行人李国胜。第三人李美荣。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鄂曾都执字00360-1号执行裁定,经查,该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鄂曾都执字00360-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冬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