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周桃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桃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桃锋,男。200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5日至2008年10月14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羁押,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桃锋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桃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诈骗罪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桃锋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骗取李某某的房产证,后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森倍酒类商行里谎称李某某需要用钱,遂利用上述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欧阳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欧阳某某当天扣除三个月的利息7500元后,通过顺德农商银行向周桃锋的卡号为62232260116*****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92500元。债务到期后,被告人周桃锋以继续支付利息为由,不偿还被害人欧阳某某的到期债务。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周桃锋因无力偿还外债而逃匿。被告人周桃锋以上述方式骗得的款项,部分用于偿还被害人欧阳某某利息,部分用于个人投资及生活消费。截至被抓获时,被告人周桃锋共向被害人欧阳某某退还利息人民币3万元。(二)信用卡诈骗罪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周桃锋向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9600067*****),并于2013年5月17日开始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周桃锋累计透支人民币本息19317.7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6924.57元,利息人民币1655.24元,滞纳金人民币737.95元。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桃锋还款人民币11400元后,再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共人民币16998元,后未再偿还欠款。2014年2月13日起,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周桃锋催收欠款,但周桃锋一直没有偿还。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周桃锋为逃避债务而逃离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并变更了手机号码。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桃锋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借条、房产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账单、信用卡复印件;报案控告书、授权委托书、账户拖欠情况、申请资料、流水资料、催收历史记录、证明和通知书名单;周桃锋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流水;侦查证明;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桃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桃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桃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桃锋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桃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桃锋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桃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