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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姚昌娥与十堰市恒基兆铭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昌娥,十堰市恒基兆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姚昌娥,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十堰市恒基兆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嫦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昌娥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恒基兆铭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昌娥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恒基兆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与姚昌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泽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淑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