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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天津快捷洗染有限公司与天津津奥人文江南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快捷洗染有限公司,天津津奥人文江南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7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快捷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路8号。法定代表人樊俊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春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津奥人文江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凌奥创意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荣安,董事长。原告天津快捷洗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奥人文江南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南民三初字第5324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天津快捷洗染有限公司洗涤款项48000元,于2014年9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津奥人文江南酒店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4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78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仲亮审判员  邬 毅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