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雷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苏雷,男,1974年7月16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驾驶员。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彬,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雷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民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934.44元,本院于2015年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履行标的为72934.44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中民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中立审判员  高盛昌审判员  李国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