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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天成与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成,赵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李天成。被告赵志刚。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天成诉被告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天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公告费303元,共计7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