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天成与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成,赵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李天成。被告赵志刚。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天成诉被告赵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天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公告费303元,共计7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