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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开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菊,邓丽霞,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菊。被执行人:邓丽霞。被执行人:韦君。申请执行人张开菊与被执行人邓丽霞、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丽霞、韦君银行存款1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032-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开菊,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67号。被执行人:邓丽霞,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45号。被执行人:韦君,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开菊与被执行人邓丽霞、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丽霞、韦君银行存款1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崔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