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盂民初字第0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民初字第00601-1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8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齐慧瑛审判员 荣 峰审判员 孙 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