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凤臣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臣。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