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一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益平、陆少玉等与韦广开、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平,陆少玉,韦广开,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一初字第1955号原告:杨益平。委托代理人:卢伟(同是原告陆少玉的委托代理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少玉。被告:韦广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海建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该公司理赔科长。被告: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3-17号。法定代表人:董宝龙,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益平、陆少玉诉被告韦广开、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益平、陆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4元,减半收取55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秀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