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杭州联和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孙丹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和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孙丹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77号原告:杭州联和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燕,系公司员工。被告:孙丹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和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丹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和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孙丹燕已主动付款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和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和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杭州联和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