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官秀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官秀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汪良清,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先接,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江忠阳,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官秀仪,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官秀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88407.1元(2014年6月21日之后利息按原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为止)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8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官秀仪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的房产属生活居住用房暂无法处置变现;本案没有其它财产可执行,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明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